|
一、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参加对象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外省市学生);
2、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幼机构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在册儿童;
3、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托幼机构内,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儿童;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未入幼托机构的学龄前儿童;
5、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含本市户籍未领取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的18周岁(指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以下未入学少年儿童;
6、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18周岁(指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以下辍学学生;
7、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出生满一个月的婴儿;
8、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高中复读生(未满20周岁,复读1年之内),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9、2002年9月1日—2003年8月7日期间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父亲是本市常住户籍、母亲是非本市常住户籍,并能提供如下证明的前龄前儿童:
(1)父亲的户口簿;
(2)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3)婴幼儿的出生证。
10、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属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内),并能出具如下证明的在册学生:
(1)父母一方用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本市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沪务工就业的暂住证;
(3)学生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以及其他有效的法定监护人证明。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参加对象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但已加入社保的人员;
4、领取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