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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者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划区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区级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如所在地的区医院无该病种专科,则可按有关规定逐级转诊住院,但必须是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定点医院。
在外省市医院及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2、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交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后,可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属基金承担部分,家长不必支付,由医院直接向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3、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符合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4、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50%。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5、对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的门诊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上述第3条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原文附件:参加少儿住院基金享受何种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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